(2023年3月16日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健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专职委员、预算监督联网中心主任、常委会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有主任、副主任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如下事项:
(一)决定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质询案、议案草案、人事任免草案及有关重要问题;
(三)讨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审查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定,对不适当的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和重要专题报告的基本内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主要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委室的重要活动;
(七)决定组织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委室开展执法检查,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专题调查,并听取汇报;
(八)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视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审查关于逮捕或者审判区人大代表的提请,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十三)研究办理人大代表、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五)研究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十六)研究决定其它事项。
第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主任会议可以先行研究处理,报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议题的确定,由常委会各委室提出,分管副主任审查,报办公室汇总,由常委会主任审定。主任会议召开前2日内,由办公室将会议日期、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第八条 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时,由办公室提前一周向相关单位及人员发出通知。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汇报。
第九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各委室,可以提出属于主任会议职责范围的议题,由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相关委室督办落实,执行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