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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发文管理制度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12-01 | 浏览:2420 ]

切实做好单位收发文管理工作,确保文件能够及时上承下达,发挥好文秘管理的枢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收发文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收文登记。凡从外单位送达本单位的文件,包括上级来文、区级来文、其它来文(传真、信函和其它文字材料),一律由秘书股负责签收,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办。

第二条 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办后,秘书股根据批办意见及时呈交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委室或承办人。阅批文件应当在2日内阅批并退回秘书股,紧急文件应于当日批后退回。传递文件资料须遵循先领导后委室原则。

第三条 对需承办的文件,承办委室或工作人员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字后可以给本委室或个人留复印件一份。相关委室收到需要阅处公文后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需报请领导审核的事项,由承办委室提出办理意见并代拟文稿,按发文规定送。对领导批示急办的文件,有关委室或承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呈报相关领导,秘书股须在收文当日完成登记、批办、传阅、转交承办委室或承办人员的程序。

第四条 所有收文均应在秘书股进行登记编号,传阅后及时交回归档整理,个人不得保存文件正本。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汇报或传达工作后应及时交秘书股登记编号传阅,不得滞存。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所有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不得随意放置,不得私自带到公共场所。

第六条 机关单位拟发的公文、日常业务和事务性的文件由各相关业务负责人员拟稿

第七条 严格文稿内容和文字质量把关,逐级审核,按照文件的类型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常委会分管主任负责,对稿的体式、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核,机关业务委室主任对文稿内容和文字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发文由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机关支部发文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起草文稿经单位领导签发后,要及时进行发文登记,防止发文混乱。文件编号应按公文格式规定的方法编排。

第十条 坚持三校制度,一校由起草者进行二校由综合组组长进行,三校由委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校对时以文件定稿为基准,认真仔细校对,把文件制发的最后一关。

第十一条 文件印制以经签发后的定稿为依据,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要报经签发人批准。注意保密,文印人员不得让人随翻阅。对印制的底板、清、废页也要管理好,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 公文用印要做到端正、清晰、位置恰当。

第十三条 文件发放必须做好发文登记,严格履行收文人签字手续,保证文件发放不出差错,并及时整理归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