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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签管理制度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12-01 | 浏览:2428 ]

为规范机关印签管理和使用,促进印章使用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使用合法、合规、安全,严格用章审批手续,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由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二条 严格印章使用以机关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纪要、函、报表等,开具各类介绍信、需要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签章的材料等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机关主要领导签批。

第三条 因事情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批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先加盖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未经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盖章。

第四条 印章原则上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监印人员带出使用。公章带出期间,带出人员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关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印章。办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用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要经常检查,及时清洗,始终保持字迹清晰,严防损坏或遗失。若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若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并对外公布作废。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移交手续。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